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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是法官的几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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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。
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: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;
2.年满二十八周岁;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4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5.一般为高中学历以上
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;
2、年满二十八周岁;
3、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4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担任人民陪审员,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,促进司法公正,提升司法公信,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》和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》的规定要求,现由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、承德市双桥分局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任名额 
双桥区共计选任陪审员名额为77名,其中通过随机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62名;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5名。  
二、选任条件  
(一)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 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;  
2.年满二十八周岁;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  
4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  
5.担任人民陪审员,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。
(二)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: 
1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监察委员会、人民、人民、机关、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;  
2.律师、公证员、仲裁员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;
3.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。 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: 
1.受过刑事处罚的;  
2.被开除公职的; 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  
4.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  
5.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;
6.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。  
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》
第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,由基层人民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,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。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。
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,由法官担任审判长,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,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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